有关北京市旅游管理的条例

[ 字号: ] [ 关闭 ] 2009-5-6 13:38:09 深圳旅行社 整理:深圳旅行社 浏览次数: 发表评论

关键词:旅行社 旅游公司 旅游条例

有关北京市旅游管理的条例 
 
   (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,2004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。)

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《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10日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》公布,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 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  2004年9月10日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旅游市场秩序,合理开发、利用旅游资源,促进旅游业的发展,根据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,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活动,均应当遵守本条例。

 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,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,招徕、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、游览、住宿、餐饮、购物、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。

  第三条本市发展旅游业,应当发挥首都优势,突出北京特色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,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、利用相结合,社会效益、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。

  第四条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,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增加投入,加强规划与管理,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。

  第五条市和区、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、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、旅游业促进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、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,依照本条例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,维护旅游市场秩序。

  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对旅游业进行管理。

 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竞争,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 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,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,组织旅游市场开发、旅游促销,开展行业交流、行业培训,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。

 

第十九条 本市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,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、住宿、餐饮和会务等事项。

  第二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北京历史、文化内涵或者旅游地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。

  第二十一条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。第三章旅游规划

  第二十二条开发本市旅游资源,应当按照统一规划、合理开发、严格保护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。

  第二十三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管理部门,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首都城市性质和布局原则,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
  区、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,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,征得市旅游、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。

 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、县有关部门对饭店、旅游区(点)、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,应当征求市或者区、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;对周边生产、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,应当举行听证会,听取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。

 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、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,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,建立旅游资源档案,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。

  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,进行充分论证,避免盲目建设;不得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。

深圳海外国旅为您提供香港旅游澳门旅游海岛旅游、海南旅游、广东省内游、国内旅游、日本旅游、出境旅游、团体旅游、旅游包团、酒店机票预订、办理签证。旅游报价请电:21222680。深圳旅游公司

1234567891011


上一页:关注旅游也要关注旅游养生
下一页:深圳旅行社关注森林旅游的注意事项

评论

发表评论
[ 字号大小: ] [ 加入收藏 ] [ 打印 ] [ 关闭 ]